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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篇中院例釋(doc 10頁)

所屬分類: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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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篇中院例釋(doc 10頁)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篇中院例釋內容提要:
1、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能否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答: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盡量作有效解釋。隻有當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且該強製性規定屬於效力性規範,才可確認無效。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屬於管理性規範,而非效力性規範,因此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效力。發包人因此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因未取得上述證件被有關ZF主管部門責令停建的.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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