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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doc 15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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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doc 15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內容提要:
要點
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係的其他關係
承攬關係和勞務關係都不是勞動關係,而是民事關係,因此,應由民法而不是勞動法進行調整。
個體工商戶最大不超5個學徒。
當前時期的勞動就業方針是: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特殊群體包括: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等。
用人單位招收雇傭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部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變更,隻限於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不抱括當事人的變更。
6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的人員中錄用。
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對方。
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育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集體協商的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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