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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法律信仰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性基礎(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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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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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構建和諧社會
樹立法律信仰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性基礎(doc 7頁)內容簡介
樹立法律信仰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性基礎內容提要:
和諧社會是人類永恒與不懈的追求。對於和諧社會的理解, 不同的曆史時期, 人們的認識是不一樣的。在西方, 從古希臘時代起, 和諧就成為一種最高的社會理想追求我國古代老子曾提出“ 小國寡民” 的理想社會“ 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 至老死不相往來” 。而實現這種理想社會的前提是“ 使民不爭” 。孔子在《論語》中也提出“ 必也使無訟” 的主張。“ 不爭” 、“ 無訟” 一直是我國古代和諧社會的理想境界。但由於社會是一個動態的體係, 尤其是在現代社會, 在這個體係中是無法實現“ 老死不相往來” 的靜態的平衡。我們所要追求的和諧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是與社會發展相一致的一種有序的狀態。這種有序狀態的實現途徑不外乎人治、德治和法治。在理性地總結了曆史經驗教訓和世界文明成果後, 我們最終選擇了法治作為治國方略。有學者提出, 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依靠法律來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依靠法律來保障和諧社會的實踐, 依靠法律來引導和諧社會的發展。誠然, 構建和諧社會目標, 需要一係列著力點, 其中包括精神著力點。重視豐富社會主義因素,樹立社會成員的法律信仰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著力點。伯爾曼曾經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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