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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doc 14頁)

所屬分類:
供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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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doc 14頁)內容簡介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上訴人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以下簡稱泛華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人壽(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7月29日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泛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1月18日進行了開庭審理。泛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萬吉、陳曉鶯,人壽(集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誌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人壽(集團)公司原名為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1996年 9月經批準設立了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1998年5月18日,泛華公司與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約定:泛華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重慶市渝中區新華路筷子街泛華大廈三區 9樓至28樓房屋14 400平方米和四區負一層車庫600平方米,共計15 000平方米以6624萬元的價格預售給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第一次繳付購房款在合同簽字後付定金20萬元;第二次在登記時付房款總額的20%(含定金)1325萬元;第三次在工程進行到第九層時付總價的10%,共計662萬元;第四次在工程每上升五層時付總價的10%,共計662萬元。泛華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將竣工並經驗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給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該合同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為: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如違反約定的期限延遲繳付房款,應向泛華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的0.2‰累加計算;泛華公司如違反約定的期限延遲交移房屋,應向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款的0.2‰累加計算。合同簽訂後,泛華公司和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在重慶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登記號為 (98)預售(購)第0953號。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壽重慶分公司分八次向泛華公司共計支付了5875萬元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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