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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討論(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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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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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審理, 保險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案件, 若幹問題
江蘇高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討論(doc 7頁)內容簡介
江蘇高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討論內容提要:
一、免責條款範圍及保險責任範圍與免責條款關係的界定
第一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除外責任”及其它有關免賠率、免賠額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二條 保險責任範圍與免責條款之間的關係不限於包含關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相關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為由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保險條款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具體規定,以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無需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範圍以及相關免責條款的效力;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應進一步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於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且投保人對保險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簽字或者蓋章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但有相反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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