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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形式的立法規製(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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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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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 合同形式
保險合同形式的立法規製(doc 7頁)內容簡介
保險合同形式的立法規製內容提要:
一、對於保險合同形式的爭論
  在保險理論與保險實務界,關於保險合同的形式存在不要式說和要式說兩種觀點。
  1、不要式說。
  該說主張,保險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方式。保險單或者暫保單並非合同,而為經過口頭或者書麵接洽所締結合同之一種證據文書而已。保險合同為不要式合同,若保險合同必須簽暫保單或保險單後保險合同才告成立,不切實際。按保險慣例,保險合同,雖事實上皆作成保險單或暫保單,但其效力之發生不係於保險單或者暫保單,但若堅持保險合同非做成保險單不生效力者,有礙於交易之安全與靈活。因此,不論從現行立法還是法律理論,都應認定為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出具保險單是法律規定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合同的證據。保險合同的成立仍以一般債權合同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承諾,保險合同即成立。
  2、絕對要式說。
  該說認為,保險經營為商業行為,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對保險合同訂立程序和形式進行嚴格要求有利於規範保險經營,尤其是保險條款的格式化和標準化,是現代保險經營的發展趨勢,鼓吹保險合同的“不要式”,無異於推崇保險業經營管理的不規範化,此舉弊大於利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對其訂立形式的要求,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訂立保險合同通常采取的書麵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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