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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不同(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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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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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不同(doc 9頁)內容簡介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不同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 則
變化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於新變化,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化。
變化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範圍中,預示著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細化。
變化3、完善內容:“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這一條款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變化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製”即“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麵*,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人方麵的幹預的決心。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變化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問題完善了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如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為什麼要如此明確化呢!因為近年內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係。這令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同時,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變化6、長期以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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