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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爭議經典案例(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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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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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經典案例
勞動合同法爭議經典案例(doc 8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爭議經典案例內容提要:
王某在S公司第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於2009年3月10日到期,2009年3月10日後王某仍繼續在S公司工作。由於S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結算當月工資時,才意識到王某的勞動合同已到期。 S公司人事部遂於4月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兩份勞動合同,請王某簽字。3日後,S公司收到簽有王某姓名的勞動合同。2009年8月王某突然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聲稱公司於舊勞動合同到期後,至今未與其簽訂書麵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支付雙倍工資。仲裁期間,公司提交簽有王某姓名的書麵勞動合同,但經公安機關筆記鑒定,勞動合同上王某的姓名並非出自王某所簽。
【律師分析】
拒絕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無法拿到經濟補償金
孔琪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若一直未予訂立,從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能及時與之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情形,不予以一個月的寬限期。
本案中,經權威部門鑒定,該書麵勞動合同上簽字並非王某簽字,這意味著這份書麵勞動合同失去真實性,公司無法證明雙方之前存有書麵勞動合同。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S寄出憑證以及送達到對方的回執,且寄出憑證上的郵件內容一欄明白無誤地寫著“勞動合同”及該合同編號。此外,亦有電子郵件證明公司就簽訂勞動合同多次與王某溝通。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與王某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法律強調的隻是用人單位一方的“訂立”合同義務,而沒有講“持有”、“保存”的義務加於用人單位。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有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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