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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勞動合同、雇用合同與勞務合同的關係(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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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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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雇用合同, 勞務合同
析勞動合同、雇用合同與勞務合同的關係(doc 7頁)內容簡介
析勞動合同、雇用合同與勞務合同的關係內容提要: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隻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隻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易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不同
  (一)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於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係的特征。正是由於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係,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係。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係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於從屬關係,係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係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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