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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條款(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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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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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條款
合同通用條款(doc 33頁)內容簡介
合同通用條款內容提要:
2. 1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1)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2)各級監理工程師可以行使監理合同規定和本合同規定的相應的職權。 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以下規定的職權之前,應先取得業主的專門批準:
a . 根據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體部分;
b . xx確定第12.2款項下產生的費用增加額。c . 根據第41、40條發布開工令、暫時停工或複工令;
d . 決定第44條項下的工程延期(具體授權批準的天數可在專用的條款中規定並以此為準);
e . 審查批準技術規範(規格)或設計的變更;
f . 根據第51.1款發出的變更指令,其單項工程變更涉及的金額超過了該單項工程原合同價的5%或累計變更超過了原總合同價的3%;如在《監理服務合同》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就此通知承包人。
g . 確定第53.5款項下的索賠額;
h . 按照第58條決定有關暫定金額的使用;
i . 根據第59條確定特殊分包人。
j . 確定第52條項下的單價或總額價。
(3)如果發生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企業管理員傷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鄰近的財產需立即采取行動,監理工程師有權在未征得業主的批準的情況下發布處理緊急情況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2條規定,確定因上述指令產生的合同價格的增加額,報業主批準後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
總監理工 2. 2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代表)由總監理工程師任命,並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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