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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適用訴訟時效探析(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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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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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 訴訟時效
合同無效適用訴訟時效探析(doc 9頁)內容簡介
合同無效適用訴訟時效探析內容提要:
 合同無效不同於無效合同。合同無效製度包含了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並進而產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應的請求權,因此在適用訴訟時效時應區別對待。絕對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相對無效的撤銷或變更期間為除斥期間;合同在宣告無效以後當事人之間產生相互返還或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應當適用時效的規定,而非民事性後果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我國法律應當就合同無效製度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作一般規定,而且也應就特殊情況作相應規定。
  一、問題的產生
  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是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消滅時效的製度功能在於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所謂“權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護”,[1] 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這樣一些情況,如當事人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與他人交易,後來由於情事變化不願履行,便以合同無效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另外,還存在無效合同簽訂並履行,而且時隔久遠的情形,如果判令合同無效,則會損害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有效的期待而產生的利益,且不利於社會秩序穩定。由於這些情況較為複雜,而且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並未就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予以明確規定,因而司法實踐和學理上形成了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無效是指違反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上的禁止性規定,本質上具有不法性,因此,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時效的規定。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以維持現有社會關係的有序化。還有觀點認為,合同被宣告無效後,財產返還或賠償損失應適用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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