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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鍾樓包子館股東權糾紛(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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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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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鍾樓包子館股東權糾紛(doc 9頁)內容簡介
某鍾樓包子館股東權糾紛內容提要: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延昭,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漢族,沈陽市沈河區鍾樓包子館董事長,住沈陽市沈河區清真路63—1號333。
委托代理人:孫長江,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恩鵬,沈陽市沈河區鍾樓包子館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康廣喜,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漢族,沈陽市沈河區鍾樓包子館股東,住沈陽市沈河區大南街81號431室。
委托代理人:高婕,遼寧司達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沈陽市沈河區鍾樓包子館,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朝陽街二段1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延昭,該單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璿,該單位法律顧問。
上訴人陳延昭與被上訴人康廣喜、原審第三人沈陽市沈河區鍾樓包子館股東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401號民事判決,於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趙吉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小薇主審,審判員鄭力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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