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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的特別規製(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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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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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醫療合同
醫療合同的特別規製(doc 6頁)內容簡介
醫療合同的特別規製內容提要:
  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這是諾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規則。醫療合同具有諾成性特征,醫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醫患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過程區分為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為要約;受要約方接受要約,同意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則為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1]依《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經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醫療合同的訂立過程一般表現為患者前往醫療機構掛號就診,醫療機構接受患者就診,因此確立合同關係。然而,學界對於醫療合同成立過程中哪一方為要約人,哪一方為承諾人,卻有不同的看法。多數人認為患者方為要約人,患者方的掛號行為是要約行為,醫方為承諾人,醫方接受掛號、發給掛號單為承諾。但也有人主張醫院開業並標明掛號費以及自己服務項目的行為應視為要約,患者掛號的行為是承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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