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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效力待定合同的幾點看法(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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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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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幾點看法
對效力待定合同的幾點看法(doc 9頁)內容簡介
對效力待定合同的幾點看法內容提要: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應區別相對人是否善意而認定為有效或無效合同。
  1、此類合同因善意取得製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無效。
  案例:甲因出國把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畫交乙保管。乙將該字畫掛在自家客廳裏,裝點客廳。一日丙到乙家見該字畫,頗為欣賞,遂向乙求購。乙正急等用錢,未做到任何說明就把該字畫以市場價賣給了丙。後甲回來,見丙的家中掛著自己的字畫,因索要而發生糾紛。問:乙與丙之間的合同是何性質的合同?答:依現理論乙無權處分該字畫,乙與丙之間的合同效力不確定,隻有等乙取得處分權或者丙同意乙處分時,乙丙之間的合同才確定有效;反之如丙不同意處分,該合同無效。因此,乙、丙之間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但筆者認為在要案中,丙為善意第三人,又支付相應的對價,且乙的占有為合法占有。依據善意取得製度,丙已確定地取得了該字畫的所有權,乙、丙之間的合同應為有效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由此定義可以知道合同的成立要件以(1)兩個以上平等主體。(2)雙方達成合意。(3)經過了要約與承諾階段,且有合法形式。但是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已經成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盡管成立,但不生效。“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決於其是否符合國家的意誌和社會公共利益”。(王利明、崔建遠主編的自學教材《合同法》第78頁)它體現的是國家的評價。由於訂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也是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它是檢驗任何合同效力的標準”(同上第79頁)。本案中(1)乙丙二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他們之間達成了合意,雙方意思表示真實,(3)表麵上看來,乙處分他人財產,有違國家的法律,便根據善意取得製度,丙已實際取得了該字畫的所有權,體現了法律對乙丙之間行為的評價。說明了乙丙之間的行為是符合國家意誌的,是合法的。所以乙丙之間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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