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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民事訴訟法典體例結構的調整(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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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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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再論民事訴訟法典體例結構的調整(doc 7頁)內容簡介
再論民事訴訟法典體例結構的調整內容提要:
 隨著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變化,人們在強調程序正義和訴訟效率的同時,客觀上要求民事訴訟法也有相應的調整和發展。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全麵修改的條件和時機已經基本成熟,並且納入了議事日程。法學專家及有關方麵也分別拿出了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議稿”。筆者認為,從立法角度看,民事訴訟法的全麵修改,必須同時考慮民事訴訟法典結構的調整,因為法律具有內在邏輯性,每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幹邏輯嚴密的部分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即所謂法的結構體係。民事訴訟法的體例結構,是指構成民事訴訟法的若幹部分,邏輯嚴密地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或係統。民事訴訟法典與其體例結構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馬克思主義哲學觀認為,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反映內容。法的內容的變化和發展,最直接的體現應該是結構上的變化,法典體例結構的變化又可以滲透出法的內容是否科學合理的信息。因而一部法典體例結構的科學設計,不僅是法典內容完善的切實體現,而且還可以成為一部法律製定、修改、完善的框架和指南。從總體上說,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和體例結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但是從1991年製定到現在的十幾年是我國社會各方麵發展最快的十多年,政治、經濟等各方麵乃至觀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使得民事訴訟法已經不能夠適應發展變化的社會現實情況。僅就現行民事訴訟法的體例結構而言,也存在與現實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總則內容不規範,將一些非原則性規範規定為基本原則;二是訴訟證據製度規定過於簡陋,無法體現訴訟證據應有的操作性特點,使得司法實踐中法院和當事人無所適從;三是審判程序的體例布局失衡等。另外,將破產程序、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之中,不僅結構不夠科學,而且其本身規定不可能完善,因而在實際適用中有“力不從心”之感。這表明現行民事訴訟法的內容與體例結構已落後於社會發展,在司法實踐中日益捉襟見肘。因此,有必要在修改、完善程序製度具體內容的同時,調整我國民事訴訟法典的體例結構。但筆者認為,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地位,適當調整法典結構,而不宜做大的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它通過訴訟解決各類糾紛,體現國家對民事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公正、有效地保護,並保證民商事等法律的貫徹實施,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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