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doc 14頁)
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doc 14頁)內容簡介
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深圳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設在中國深圳。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據法律、重視合同約定、參照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不對下列糾紛進行仲裁:
(一)勞動爭議;
(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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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深圳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設在中國深圳。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據法律、重視合同約定、參照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不對下列糾紛進行仲裁:
(一)勞動爭議;
(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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