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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少數人的權利下(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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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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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人
論少數人的權利下(doc 8頁)內容簡介
論少數人的權利下內容提要:
 1、功利主義法學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理論
  在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中,他指出:“當我們對任何一種行為予以讚成或不讚成的時候,我們是看該行為是增多還是減少當事者的幸福。”“換句話說,邊沁認為某一製度或行為,隻要它能產生使得最大多數人享有最大的幸福,那麼該製度或行為就應當被認為是正當可行的,哪怕這種製度和行為是以犧牲或剝奪某一個人或少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正如密爾所總結的:“功效主義的信條以功效原則。或者說最大幸福原則,為道德基礎。它主張行為之是(right),與該行為增進幸福之傾向成正 比;行為之為非(wrong),則是與該行為產生不幸福的傾向成正比。”因此,邊沁的功利論學說可以歸納為這樣一個公式:是非的標準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The test of right and wrong i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即一個行為的正當結果就是使最大多數人獲得最大幸福,這既是功利,也是快樂。
  2、羅爾斯“利於最少受惠者”的理論
  羅爾斯是當代西方批判功利主義的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羅爾斯批評道:功利主義要求某些人受苦,隻是因為這樣一來,其他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利益;功利主義要求某些少數人犧牲自由以便其他人得到更多的好處。這樣,功利主義便可以在更大的社會利益的借口下為奴役製或其他壓製自由的嚴重事件作辯護,而這是與正義要求不相符的。顯然,羅爾斯將正義擺在了首位,他說:“某些法律和製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隻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一社會成員都擁有一種基於正義或自然權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一些人享受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也拒不承認多數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夠綽綽有餘地補償少數人迫不得已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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