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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證運用探析(doc 7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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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證運用探析(doc 7頁)內容簡介
電子書證運用探析內容提要:
 何謂電子證據?就其名稱而言,目前世界範圍內尚無定論。電子證據在西方國家,有多種說法,如“Electronic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等。[1]在我國,對電子證據的提法也並不一致,如將電子證據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數據證據”、“電子數據證據”、“網絡證據”等,就其含義而言,也不盡相同。筆者無意在此作累贅式的列法,認同何家弘教授關於電子證據的理解,即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一切證據”[2]。從學界對電子證據的命名及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目前人們對電子證據這一新生事物還持不同看法,但電子證據不同於傳統證據這一觀點為大多數人所認同。它是以現代新型技術——— “電子”技術為基礎而派生出來的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所謂電子技術是指“含有電子的、數據的、磁性的、光學的、電磁的、或者類似性能的相關技術”。所謂“電子形式”是指利用電子技術形成的、不能被人的視覺或聽覺直接感知的、必須借助於一定的載體轉換的信息存在形式。按印度《1999年信息技術法》第2條第1款第18項的規定,將電子形式列舉為“由介質、磁性物、光學設備、計算機內存或類似設備生成、發送、接收、存儲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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