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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中各的安全法律責任(doc 11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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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工程建設, 安全法律, 法律責任
工程建設中各的安全法律責任(doc 11頁)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中各的安全法律責任內容提要:
1.參建各單位安全責任
1.1.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工程項目法人是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承擔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該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性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製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築物、結構物及可能危機毗鄰建築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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