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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doc 44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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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 法律常識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doc 44頁)內容簡介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內容提要: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同時告知居委會。
  業主大會的職責主要有:①製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⑤製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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