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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監督機製(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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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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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 人民民主, 法律監督, 監督機製
公益訴訟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監督機製(doc 8頁)內容簡介
公益訴訟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監督機製內容提要:
公益訴訟類似於“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行為,而不是“狗拿耗子”,它最終取得的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交易成果。有學者認為公益訴訟針對的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在現行的訴訟體製下,如果政府的具體行為有損公共利益但沒有直接侵害公民、法人的利益時,公民個人提起訴訟尚缺乏明確依據,因此要“開放公益訴訟”,“從立法上邁出一步”,但是這個公益訴訟的範圍應主要針對國家機關的不當行為和不作為。 這種觀點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看成是當務之急,反映了我國公益訴訟的特點。但是,如果把侵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分開考慮,則是不符合公益訴訟的事實與理由的。因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實際上往往也是直接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即便不是如此恰如其分,那麼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最終也必將損害到公民個人的利益。在我國,公益訴訟之所以具有必要性,除了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原理以外,還因為它與其他國家的公益訴訟相比,具有獨特的人民民主法律監督機製。
公益訴訟是相對私益訴訟而言的,在古羅馬法中它是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羅馬公民均可提起。雖然自國家誕生以來,公共利益的保護一般由官吏代表國家履行,但這被證明為是不夠的,因此創設了公益訴訟製度,以彌補其不足和偏差。現代公益訴訟,盡管有其特殊的社會原因,但是從訴訟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訴訟製度的死灰複燃。如日本1962年製定的《行政事件訴訟法》第5條采用了羅馬法學家保羅在《學說彙編?論告示》中的說法,把“在請求糾正不適合國家或公共團體機關法律的行為訴訟中,以選舉人資格和其他沒有法律上的利益關係之資格所提起的訴訟”稱為“民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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