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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幹預與市場調節的法律互動與平衡淺析(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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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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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幹預, 市場調節, 法律
國家幹預與市場調節的法律互動與平衡淺析(doc 7頁)內容簡介
國家幹預與市場調節的法律互動與平衡淺析內容提要:
(一) 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幹預”的定性
作為一種強力性、非市場性壟斷組織,國家自誕生之日起就介入 了社會經濟生活。這種介入可用“幹預”、“規製”、“管理”等諸多語詞來 表達。“國家幹預”則意為國家公權對私權的滲透狀態和對私權主體 權益結構的強行改變,是對國家作用於經濟的手段與行為的消化與歸納。經濟法語境下的國家幹預應為:伴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發展,為克服市場失靈而對社會經濟生活的介入。這種介入不是直接為了建立、促進自由市場機製的自身發展,而是“為了改變、校正其自身的發展。”毋庸置疑,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幹預,是在市場經濟體製下的論證,而非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的論證,意在反對計劃與集權的回 歸。“背離市場價值的幹預,隻有導致回到過去那種事實上證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體製上去。”
(二) 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幹預的特質
從某種視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經濟法都是國家公權對私權予以 幹預的法律 。不過,”行政法是關於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於市場與人的法律,經濟法是關於市場與國家相結合的法律” 。要把握好經 濟法語境中國家幹預的特質,還得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對比中進行。筆者認為,三部門法中國家幹預具有以下三方麵的差異性: 從幹 預原因分析,在主張私法自治和市場主體理性的民法中,私權主體濫 用權利而對其他民事主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即為其中國家幹預 的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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