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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購銷合同責任的法律分析(doc 7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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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購銷合同, 合同責任, 法律分析
貨物購銷合同責任的法律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貨物購銷合同責任的法律分析內容提要:
2002年7月4日,某藥材公司與某製藥廠簽訂了購銷中藥材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藥材公司供應製藥廠中藥材50噸,單價1.2萬元/噸,分三批交貨。交貨方式為供方送貨並自負運費;結算辦法為貨到購方倉庫後,購方即彙款到銷方結賬。合同簽訂後藥材公司即組織貨源,於8月25日即給製藥廠運去第一批藥材10噸。製藥廠在收到貨後即按合同規定彙款12萬元給藥材公司。同年9月28日,藥材公司通過鐵路發運第二批藥材到製藥廠。製藥廠在收到貨後發現短少2噸,同時這次發的中藥材中部分已黴爛變質,不再適宜作藥材,在檢驗後於10月3日向藥材公司發去電報,稱到貨數量不夠,且部分中藥材已變質,請藥材公司來人協商解決。藥材公司在接到電報後沒有派人去製藥廠,反向製藥廠發電要求製藥廠按合同要求如期把第二批貨款寄出。製藥廠看到藥材公司無動於衷,就先把有質量問題的20噸中藥材存放於倉庫中,同時敦促藥材公司把第三批貨發來以解決該廠生產急需。藥材公司這時派人到製藥廠後,提出製藥廠應先付款,然後雙方再商議質量問題;如果製藥廠不付款,第三批貨停止發運。製藥廠為解決燃眉之急,為了履行與其他企業簽訂的藥品購銷合同,被迫彙款20萬元給藥材公司。藥材公司於10月5日收到款後,稱製藥廠沒有如期彙款,已經違約在先,因此要求解除與製藥廠簽訂的中藥材購銷合同。製藥廠在眼看履行原合同無望的情況下,就以1.3萬元/噸的價格從市場上另購40噸中藥材,以解決本廠的原材料短缺問題。製藥廠於11月20日向藥材公司提出其應賠償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給製藥廠造成6萬元的損失,藥材公司明確予以拒絕,並要求製藥廠再彙4萬元貨款。雙方對此爭執不下。製藥廠遂於2003年1月8日向XX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藥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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