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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培訓資料(doc 34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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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培訓資料
婚姻家庭法培訓資料(doc 34頁)內容簡介

婚姻家庭法培訓資料內容提要:
1938年,華池縣封家園子村有個封芝琴(小名胖兒),由其父封顏貴包辦,與張金才之子張柏兒訂婚。1942年5月,封顏貴為多索聘禮,企圖賴婚,一方麵教唆女兒以“婚姻自主”為借口,要求與張解除婚約;另一方麵又將女兒高價出賣。而封胖兒與張柏兒在一次偶然相遇中,表示自願結為夫妻。
  當她得知父親又將自己賣給慶陽縣朱孝昌為妻時,便暗中通知張家。張金才遂召集親屬20餘人,深夜攜棍棒闖入封家,將封胖兒搶去。封顏貴以張家“搶親”為罪名將其告到縣司法處。縣司法處不經調查研究,冒下判決:判處張金才徒刑6個月,封胖兒與張柏兒婚姻無效;但對封顏貴屢次出賣女兒的不法行為卻不予追究。對此,當事人不服,群眾也不滿意。適逢馬來華池巡視工作,封胖兒攔路告狀。
馬錫五親赴封家園子,深入調查了解,還征求封胖兒對婚姻的意見。在弄清全部案情的基礎上,就地公開審理,最後作出判決:依法撤銷華池縣司法處的判決;封、張雙方同意結婚,其婚姻有效;張金才黑夜搶親,擾亂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封顏貴多次出賣女兒,違企業管理法令,判處勞役,以示懲戒。對這個判決,群眾認為合情合理,受罰者甘心服罪,一對青年人更是歡天喜地,結成了美滿夫妻。《解放日報》為此發表社論,評述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認為這是邊區司法戰線上的偉大創舉。後來,邊區文藝工作者以此為素材,編寫了鼓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以後這一故事又被改編為著名的評劇《劉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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