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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關於時間的歸類與總結(doc 10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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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總結
經濟法關於時間的歸類與總結(doc 10頁)內容簡介
經濟法關於時間的歸類與總結內容提要:
3日:
1、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2、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通知次日起計算
3、付款人應當於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麵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4、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5、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並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6、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7、商業承兌彙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承諾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彙票,應通知開戶銀行於彙票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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