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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福嶺挪用資金、違法發放貸款罪(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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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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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挪用資金, 發放貸款
論高福嶺挪用資金、違法發放貸款罪(doc 13頁)內容簡介
論高福嶺挪用資金、違法發放貸款罪內容提要:
刑事判決書:
(2003)房刑初字第28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福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中專文化,原係北京市房山區南尚樂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區城關信用社家屬樓1-301號;因涉嫌挪用資金,於2002年7月5日被羈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刑訴字(2003)第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福嶺犯挪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於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03年7月17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進行補充偵查,2003年9月12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以對違法票據付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非法出據金融票證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輝、宋曉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福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福嶺在任房山區南尚樂信用社主任期間,於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指使、授意本單位職工劉春等人,對黃誌國(男,46歲,在逃)經營的北京銀創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房山鐵山加油站簽發的8張空頭支票,共計11 972 845元人民幣予以付款,造成該款至今不能歸還。被告人高福嶺在任房山區南尚樂信用社主任期間,於2001年至2002年5月,未經貸款調查直接批準或未履行貸款手續直接向黃誌國經營的北京誌國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銀創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7 150 000元人民幣,向李富經營的北京富強工程部發放貸款200 000元人民幣,向個體戶王宏新發放貸款600 000元人民幣,共計7 950 000元人民幣,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800 000元人民幣,其餘貸款至今不能歸還。被告人高福嶺在任南尚樂信用社主任期間,於2001年12月將本單位支票質押到河北省涿州市桃園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涿州凱倫鍋爐製造有限公司經理許金明貸款擔保,許金明從信用社貸款2 000 000元人民幣,案發後經公安機關追繳,許金明將貸款歸還。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抓獲經過、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高福嶺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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