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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程》與《安全生產法》複習重點(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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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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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程, 安全生產法
《安全規程》與《安全生產法》複習重點(doc 11頁)內容簡介
《安全規程》與《安全生產法》複習重點內容提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產法》是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生效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產法》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產法》的管理方針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產法》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2)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珠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8.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
9.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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