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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特征(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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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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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欠稅罪
淺議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特征(doc 7頁)內容簡介
淺議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特征內容提要: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所侵犯的客體特征。稅收是國家為實現社會經濟目標,按預定的標準進行的非懲罰性的、強製地從私人部門向公有部門的資源轉移。稅收是國家正常行使國家職能的重要財力保證,稅收製度的實施具有強製性的特點,而逃避追繳欠稅罪所侵犯的客體正是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應納入國庫的稅金。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觀方麵特征。就危害行為方麵看,本罪是典型的作為犯,即犯罪主體隻有實施了刑法中所規定的轉移或隱匿財產行為才可能構成本罪,消極地不作為或是納稅人本身的隱匿都不可能構成本罪;就危害結果方麵看,本罪是結果犯,即隻有形成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結果,才可能構成本罪
1.必須具有非法欠繳稅款的事實前提。欠稅本身是法律事實,並非一種單一行為,其核心內容的實質是國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欠稅就其外延,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欠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而尚未交納的事實狀態,既包括合法的欠稅,也包括非法的欠稅兩種狀態,而界定合法與否的界限則是欠稅的狀態持續時間是否超出合理期限(包括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延長的納稅期限部分)。狹義的欠稅即為非法欠稅,是指納稅人超出納稅期限,又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延期繳納,以各種借口拖延履行納稅義務,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公開拖欠的行為。在實踐中,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懲罰所針對的都是狹義的欠稅。至於上述合理期限,法律對不同稅種的規定不盡一致,應視稅法的具體規定而定。
2.納稅人有能力履行義務或提供擔保而未提供擔保。實踐中往往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因財力不支,資金短缺,財產不抵欠繳的應納稅款,又無法提供納稅擔保,即使對其實行強製執行措施也無法追繳所欠稅款;二是納稅人有能力履行義務,不但不提供擔保,還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行為,就行為危害性而言,刑法懲處是後者。前者不符合本罪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麵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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