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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30年關稅法》介紹(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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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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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稅法
美國《1930年關稅法》介紹(doc 13頁)內容簡介
美國《1930年關稅法》介紹內容提要:
337條款規定的處罰措施有如下三種:
1.排除令(In rem Exclusion Orders)
“337條款”最主要的處罰措施就是排除令,即禁止貨物進口到美國。這種排除令可以僅針對被訴方的產品,也可以針對所有侵權產品,非當事方生產的也不例外。此種處罰方式隻對終裁後進口的貨物有效。如果進口商不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書麵警告繼續試圖進口該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扣留並沒收貨物。
2.臨時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s,TEOs)
在調查期間,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有理由相信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可以發出臨時排除令。臨時排除令應在立案後90日內發出,特殊情況下可延長60天。臨時排除令在實踐當中很少使用,因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此有很高的證據要求,為防止濫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要求起訴方在得到臨時救濟前必須繳納保證金。
3.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停止令可以替代排除令或臨時排除令,或與前者同時采取。停止令的目的是在不禁止產品進口的情況下打擊某些不公平行為。禁止令要求被訴方改變被裁定為非法的行為,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停止令可以用於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違反337條款之前進口的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曾發布過要求公司停止侵犯知識產權、停止某種營銷手段以及停止某些反競爭行為的命令。
在決定采取處罰措施之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必須考慮處罰措施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如公共衛生、競爭狀況、消費者利益等。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有權對未遵守停止令的被訴方進行民事處罰,罰金最高額為每天10萬美元或進口產品在美國內銷售價值的2倍。在可擦除編程隻讀存儲器案件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違反停止令的被訴方罰款高達260萬美元。此外,如起訴人與被訴人之間達成和解,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出允許令並保留執行雙方和解協議的權利。在含墨攜帶材料案件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違反允許令的被訴人處以了10萬美元的罰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被授予金錢處罰的權利成為保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得到切實執行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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