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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瞞收入老板被判刑案例(doc 30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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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案例
企業瞞收入老板被判刑案例(doc 30頁)內容簡介
企業瞞收入老板被判刑案例內容提要:
日前,天津市津南區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查明天津市某五金器材公司台灣籍女老板高某,夥同總經理張某指使企業會計偷稅。法院經過審理,分別以偷稅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半,並處以罰金7.5萬元。對該五金器材公司,津南區國稅局作出了補稅、罰款7.26萬元的處理。
據了解,天津市某五金器材公司1991年5月由天津市某貿易經理部與台灣方合資成立,戶籍在台灣省台水縣的高某擔任董事長。1997年12月,張某承包了該公司,與高某共同經營。高某、張某指使該公司會計偽造記賬憑證,將公司銷售給天津某電子器材廠價值50萬元的電磁桌元器件,采取直接收款、掛靠“短期借款”賬戶的手段偷逃稅款。津南區國稅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後,迅速查實此案,對該公司作出補稅和罰款的決定。
近日,深圳某公司因隱瞞銷售收入520萬元,偷逃增值稅20萬元,被深圳市寶安區沙井國稅分局依法查處。該公司除被稅務機關依法追繳20萬元稅款外,還被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該公司是一家從事布料經營的貿易公司,其貨源既有我國大陸的,也有來自台灣的。該公司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所有的業務發票似乎全部都入了賬,從表麵上看,是一家經營守法、自覺納稅的守法戶。但是,稅務機關在稅務清查中,卻發現這家“正規經營”公司在2001年向沙井國稅分局申報的銷售收入隻有55萬元,而實際銷售收入為580萬元,隱瞞銷售收入520多萬元,偷逃增值稅20萬元。
該公司雖然辯稱自己所隱瞞的銷售收入是幫一家台灣企業在大陸境內銷售布料的收款,卻不能提供他們從事代理服務的有效證據,而台灣公司在我境內銷售貨物又沒有設置相應的機構或場所。在確鑿的證據麵前,該公司的有關負責人不得不承認了該公司隱瞞應稅銷售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的偷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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