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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期末複習資料(doc 8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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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證券法, 期末複習, 複習資料
證券法期末複習資料(doc 8頁)內容簡介
證券法期末複習資料內容提要: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直接發行是指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而自己發行證券的發行方式。(程序簡單,費用較少,籌資時間長,風險較大,缺乏監管)
直接發行的弊端:由於證券發行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一方麵發行人需承擔較高的發行失敗風險,另一方麵不利於證券監督機關對其發行行為進行監管,難以發行及製止發行人的違法行為。
間接發行是指發行人委托專業的證券承銷機構辦理發行事宜的發行方式。(籌資時間短,風險較小,成功把握大,有監管,費用較高)
間接發行的優點:一,專業的證券發行機構具備較強的發行實力以及良好的發行經驗,因而發行成功的可能性較直接發行要高;二,專業的證券發行機構能夠從職業的角度對所出售的證券質量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從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缺點:對發行人而言,需要承擔較高的發行費用。
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
公募發行:證券發行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售證券的行為,具體表現有三:一,全部證券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兩個重要製度:一,核準製;二,信息公開披露製度。
私募發行:證券發行人針對特定對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範的證券發行方式。發行對象有二:一,個人投資者;二;投資機構;發行特點: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便,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
兩者的區別:一,公開發行以核準為前提,私募發行一般不需核準;二,公開發行受信息公開披露製度的約束,而我國現行法律未對私募發行規定強製信息披露義務;三,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公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4,一般情況下,私募采用直接發行;公募采用間接發行
注冊製與核準製的區別與聯係
區別:一,注冊製隻要求形式審查而不涉及實質條件的審查,而核準製實行嚴格的實質審查;二,實行注冊製方形方式下,發行資格無須政府授權政府按也無不準該證券發行之權限,而在核準製發行方式下,發行主體的發行資格由審核機構以法定方式授權。三,在實行核準製的國家,發行審核程序與上市審核程序往往是一樣的。
聯係:一,兩者都是證券發行的基本方式;二,兩者均實行信息披露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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