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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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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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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 投資, 措施, 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內容簡介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各成員:

考慮到各部長在《埃斯特角宣言》中一致同意“在審查與投資措施對貿易產生的限製和扭曲影響相關的關貿總協定條款的運行情況之後,適當時應通過談判製訂避免給貿易造成此類不利影響所需的新規則”;

期望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大和逐步自由化,並便利國際投資,以在確保自由競爭的同時,促進 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經濟增長;

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在貿易、發展和財政方麵的特殊需要;

承認某些投資措施會對貿易產生限製和扭曲影響;

協議如下:

第一條範圍

本協議僅適用於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本協議中稱TRIMS)。

第二條國民待遇和數量限製

1.在不損害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任一成員不得實施任何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三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不符的TRIMS。

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國民待遇義務以及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製義務不符的TRIMS解釋性清單列在本協議的附件中。

第三條例外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的所有例外在適當時均應適用於本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發展中國家成員

發展中國家成員有自由以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八條、《關於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際收支規定的諒解》以及1979年11月28日通過的《關於為國際收支目的采取貿易措施的宣言》(見BISDM6S/205-206頁)允許成員背離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三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度和方式,暫時背離上述第二條的規定。

第五條通知與過渡安排

1.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日後90天內,各成員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報其所有正在實施但 與本協議規定不相符的TRIMS。在通報此類普遍地或特定情況下適用的TRIMS之同時,應告其主要特征。

2.各成員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後應取消按上述第一款通報的一切TRIMS,在發達國家成員應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後2年內取消,在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期限為5年內,在最不發達國家成 員的期限為7年內。

3.對於在實施協議規定方麵證明確有具體困難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包括最不發達國家成員,貨物貿易理事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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