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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追索保理合同範本(DOC 45頁)

所屬分類:
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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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範本
無追索保理合同範本(DOC 4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賣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保理銀行:
負責人:
鑒於:
⒈賣方已經或將不時向買方(定義見本合同第一條)在國內
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以下稱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
出租資產為“交易”),並已經或將不時與買方簽訂《貨物銷售合
同》、《服務合同》或《租賃合同》(以下稱該等合同及其任何補充
或修改文件為“《交易合同》”),並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項下對
買方的應收賬款;
⒉賣方願意將《交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銀行;
⒊保理銀行同意按本合同約定受讓應收賬款並向賣方提供
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買方信用風險擔保等國內保理
服務。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賣方和保理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
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確約定,下列術語將具有
如下含義:
“公開型無追索權國內保理”是指保理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
向賣方提供保理服務後,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即買
方因發生信用風險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
保理銀行按本合同約定向賣方保理付款。
“保理額度”根據雙方的約定,保理額度可以是循環額度、
一次性額度或二者的組合。循環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
時候,賣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銀行轉讓其對買方的應收賬款,但保
理銀行已受讓、買方未支付的各筆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
理額度。一次性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向保
理銀行轉讓的所有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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