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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安寧案例裁判規則解析—建設工程合同司法實務問題(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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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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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裁判規則, 建設工程合同
師安寧案例裁判規則解析—建設工程合同司法實務問題(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師安寧:案例裁判規則解析二十二
建設工程合同司法實務問題(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裁判案例處置類型,但其中涉及眾多司法裁判規則的適用爭議,值得司法實務界進行深入研究。
從立法及規範性文件的體係性而言,調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依據較為充分。不僅合同法第十六章專章設立建設工程合同製度,而且最高法院發布了詳盡的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來指導此類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適用問題。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3年12月11日發布並且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號令,即《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各地亦有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來調整建設工程合同的造價與工程質量等糾紛。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莫誌華、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長富廣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規則包括:1,如何正確認定合同無效後的各方法律責任;2.,在合同無效體係下涉案工程款應如何正確適用計價規則;包括:涉案工程款是應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還是據實結算?
該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導思想包括:鑒於建設工程的特殊性,雖然合同無效,但施工人的勞動和建築材料已經物化在建築工程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有效合同處理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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