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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DOC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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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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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DOC 5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一)
發布日期:2009-11-25作者:呂淮波律師
特別說明(並非多餘的話):聽了兩天大約10餘小時的課,我斷續用了半個月的時間才把聽課的筆記整理出來。在執業的相當一段時間內,常聽同是法律人的法官、檢察官和法學教學、研究的人員說,律師的理論素養要高於公檢法辦案人員,律師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又是法學教學和研究人員不可及的。可是近兩三年來,我接觸到的公檢法的執法人員,特別是一些年青的幹警、法官,給我耳目一新的感覺,明顯地察覺到他們的理論素養,遠遠地超過了律師,而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的理論聯係實際,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也達到了令律師們汗顏的程度。法律人中律師已成為落伍,至少是進步不顯著的群體,似已成不爭的事實。我不能不擔心長此以往,律師在法律人群體中,由此致在社會中將失去話語權。聽了王教授、曹法官的課,我更感覺到我的這種體察或許偏激,但絕非空穴來風,危言聳聽。讓我感到可怕的並不是我們的差距,而是許多律師忙忙碌碌,為增收而舍命,不願正視,甚至根本就未意識到這一點,沒有應有的危機感。法律人中的公檢法辦案人員的法學理論水平已達到什麼水平,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理論聯係實際的能力已有了哪些進步,這些是我聽了王教授和曹法官的課後想告訴大家的,近半個月的筆記整理成果也是我願意與同仁們分享的。當然因種種限製事先未能經兩位老師的知曉,或有不妥之處,但傳播知識永遠是正當的,何況看了我的筆記,隻會增加而絕不會減少律師們在今後聽兩位老師講課的興趣。我鬥膽在此公開我的聽課筆記,相信兩位老師不會責怪。
實際我想說的是——律師不能光埋頭辦案。
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學習筆記,
(根據人大法學院王軼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樹斌法官
授課記錄加自身體會、理解整理)
合同法第三章集中規定了合同的效力問題,大致規定了四種合同效力類型,一是有效合同;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合同;四是可撤銷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又增加了一種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另外還存在一種在最高院的其他司法解釋中及審判實踐中實際上確認的類型,即相對特定當事人無效的合同。這樣就存在著六種合同效力類型。
一、關於絕對無效合同的認定。
它是一種從開始即無效,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對任何人都無效的一種合同效力類型。隨著市場經濟製度的發展,對市場經濟規則認知的加深,以及對促進交易原則意義的理解,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中,那些在過去常被認定為無效的合同,現在大多被認為是有效的了,法官對無效合同的確認越來越慎重,此類合同越來越少。
不論是法官還是律師當在處理合同糾紛案時,他們思考和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合同的效力問題,即發生爭議的合同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不同的答案直接影響對糾紛的處理結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四十條、五十三條、三百二十九條確立了認定合同行為絕對無效的法律規則。其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是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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