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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型無追索權國內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培訓資料(DOC 39頁)

所屬分類:
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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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培訓資料
公開型無追索權國內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培訓資料(DOC 3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賣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保理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鑒於:
⒈賣方已經或將不時向買方(定義見本合同第一條)在國內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以下稱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為“交易”),並已經或將不時與買方簽訂《貨物銷售合同》、《服務合同》或《租賃合同》(以下稱該等合同及其任何補充或修改文件為“《交易合同》”),並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項下對買方的應收賬款;
⒉賣方願意將《交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銀行;
⒊保理銀行同意按本合同約定受讓應收賬款並向賣方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買方信用風險擔保等國內保理服務。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賣方和保理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確約定,下列術語將具有如下含義:
“公開型無追索權國內保理”是指保理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向賣方提供保理服務後,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即買方因發生信用風險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銀行按本合同約定向賣方保理付款。
“保理額度”根據雙方的約定,保理額度可以是循環額度、一次性額度或二者的組合。循環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銀行轉讓其對買方的應收賬款,但保理銀行已受讓、買方未支付的各筆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一次性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向保理銀行轉讓的所有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
“保理子額度”是指針對單個買方的保理額度。根據雙方的約定,保理子額度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循環額度是指在保理子額度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銀行轉讓其對該買方的應收賬款,但保理銀行已受讓的該買方未支付的各筆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子額度。一次性額度是指在保理子額度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向保理銀行轉讓其對該買方的所有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子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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