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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習材料(DOC 56頁)

所屬分類:
合同製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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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研習材料(DOC 5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案例一:合同效力
2006年8月21日,羅鳳仙與趙麗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羅鳳仙自願將本單位內部開發的一套房屋轉讓給趙麗。由趙麗支付該住宅所有集資費用,趙麗以羅鳳仙的名義辦理一切購房手續,直至房屋過戶完成;該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實際歸趙麗所有。羅鳳仙、趙麗在簽訂本協議書當日,趙麗支付羅鳳仙房屋轉讓費人民幣2萬元,並分次支付了該房屋25.47萬元的房款。2010年,羅鳳仙要求將所轉讓房屋收回,在多次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趙麗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
被告羅鳳仙辯稱,該房屋係單位內部開發房屋,買賣須經本單位同意,但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沒有經過單位同意,且雙方在簽訂買賣協議時,該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被告無權處分該房屋,所以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無效。
問題:
1、《房屋轉讓協議書》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其確定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該交易行為是否有效?如何協調物權法與合同法的關係?
3、怎樣理解“合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規定”?
4、如果產權登記在羅鳳仙名下,趙麗應該怎樣維權?
◆ 案例二:合同效力
鄭凱(河南人)與吳勇(北京人)係多年朋友,鄭凱想在北京買房,但沒有北京戶口而無法實現,2002年11月經與吳勇協商並簽訂書麵協議:以吳勇之名義購買北京朝陽區某小區×××號房屋一套,由鄭凱付款、管理、使用,吳勇不得擅自處分該房產,也不得主張任何權利。鑒於房產登記在吳勇名下,吳應向鄭出具全權委托書,授權鄭負責出租、使用、管理。2007年北京市某房管局向吳頒發了產權證。現吳勇主張房屋產權,要求鄭凱交回房產,訴至法院。
問題:
1、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關係?
2、鄭凱與吳勇關於房產的協議是否有效?
3、吳勇要求鄭凱交回房產的訴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理由何在?
案例三:注意義務與法律責任
1999年10月15日,宋敏芳及其子俞歡至上海市郵政局金山區局下屬錢圩鎮郵政營業所辦理了可全國聯網通用的活期儲蓄存款,存折編號為滬I3104727、帳號為200019763、戶名為宋敏芳、存入現金為223,000元。宋敏芳為帳戶設立了隻有其本人知道、他人無法通過技術手段破解的密碼。當日,宋敏芳將存折傳真給他人,又在電話中將帳戶的密碼告知他人。同年同月18日,一名自稱萬明銀的男子在瓦房店市郵政局從宋敏芳的儲蓄存款中領取了70,000元現金。瓦房店市郵政局的營業員在辦理此筆取款業務時,未記錄取款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宋敏芳發現後即與上海市郵政局金山區局及瓦房店市郵政局交涉,並於2000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上海市郵政局金山區局和瓦房店市郵政局賠償其存款損失70,000元及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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