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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條釋義(doc 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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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製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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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法條釋義(doc 10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當事人就一方為他方按約定的時間、方式將物品或旅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並獲得報酬的合意。在運輸合同中,將物品或旅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的人叫承運人;將自己或他人的物品交付於承運人並支付運費的人叫托運人。本條文的製定參考了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承運人,另一方是旅客和托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係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為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為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後,取得托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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