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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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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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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28頁)內容簡介
(一)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一)以書麵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一)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一)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
(一)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
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一)物業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一)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等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工作補貼的籌集、使用情況
(七)處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七)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時審核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七)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委員會決定集體辭職,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三)任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提出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三)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中的各項決定和重大事項;
(三)環境衛生清潔和公共綠化養護;
(三)確認並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麵積;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九)製造超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九)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九)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的;
(二)業主大會決議;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車輛停放管理;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服務質量、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監督管理;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附圖;
(二)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利益;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召集或者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業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
(五)其他必要資料。
(五)具有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時間;
(五)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五)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調處的;
(五)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是指本幢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及本幢建築物之外能證明其房屋價值、
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
(五)物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五)物業檔案及相關資料的保管;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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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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