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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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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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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 房屋拆遷補償, 補償安置
某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DOC 31頁)內容簡介
(一)住房安置人員是指在征地範圍內實際居住,戶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一)宅基地聯建由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各縣(市)區政府承辦。
(一)對集體或集體股份製企業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購標準增加50%補償,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一)拆遷各類房屋計算說明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一)被拆遷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的予以認定。
(三)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標準增加20%補償,
不另行支付裝修及設施補償,並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複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住房安置人員:
(三)磚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三)重建宅基地麵積,按株洲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拆遷一棟房屋有多戶需要安置的,
重建用地超出被拆遷房屋占地麵積部分的有關費用由拆遷戶自理。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二)對無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的被拆遷房屋,符合下列規定的,
經審查並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後,按應安置人口數人均70m2的標準予以認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住房安置人員指標:
(二)村民將住宅房屋改為或部分改為營業、生產用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二)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二)聯建宅基地的平整,水、電、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五)辦理特種養殖證;
(五)簡易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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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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