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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DOC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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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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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DOC 47頁)內容簡介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一)公司製保險經紀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一)內控製度健全;
(一)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
引誘或者限製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限製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一)變更名稱或分支機構名稱;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曆;
(一)所屬保險經紀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一)按規定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拖延提供或者轉移、藏匿有關文件、資料;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準動用保證金;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一)機構設立審批手續、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一)解散申請書;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文件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七)未開設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賬戶或者客戶資金專用賬戶使用不當;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合夥企業。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
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三)保證金是否足額提取,是否違規動用;
(三)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三)保險經紀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保險費的金額、交費方式和交付保險公司的時間;
(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三)再保險經紀業務;
(三)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三)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清算程序以及清算方案;
(三)現有的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屆滿;
(九)任用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
(二)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未按照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關於機構設立的條件;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代領的保險金。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二)變更住所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二)合夥製保險經紀機構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二)持有保險經紀從業資格證書;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二)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到場說明情況、
回答問題,接受監管談話,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撓檢查。
(二)經紀險種和承保公司名稱;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二)被所屬保險經紀機構撤銷;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二)許可證被注銷的;
(二)誤導性銷售;
(二)資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保險金的代領時間和交付被保險人的時間;
(五)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範圍,擅自訂立或者變更保險合同;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
(五)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
(五)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八)其他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
(八)內控製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八)撤銷分支機構。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六)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
(六)未按規定設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虛構保險經紀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傭金;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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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DOC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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