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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標準(pdf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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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安全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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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食品中微生物, 微生物學, 檢驗標準
國家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標準(pdf 11頁)內容簡介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取樣
3、樣品的驗收、存放和檢驗樣品的製備
4、檢驗
5、檢驗記錄和結果的報告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 標 準 規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的取樣、檢驗和結果報告的一般要求。
本 標 準 適用於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一般規則。
2 取樣
2.1 一般要求
2.1.1 取樣必須遵循無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汙染。每取完一份樣品,應更換新的取樣用具
或將用過的取樣用具迅速消毒後,再取另一份樣品,以免交叉汙染。
2.1.2 從取樣至開始檢驗的全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數量和生長能力發
生變化。
2.1.3 確定檢驗批,應注意產品的均質性和來源。如廠產r包括若幹不同的質量檔次或來源,應將質量檔
次或來源相同的那些產品劃分在一起,組成若幹分批,然!I由這些分批按分層隨機取樣法取樣。
2.1.4 取樣必須是隨機取樣,可利用隨機取樣表〔見附錄A(補充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
2.2 取樣數量
2.2.1 出口貿易合同對食品取樣數量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取樣;出口貿易合同沒有規定具體取
樣數量的,可參照同一產品的品質檢驗取樣數量取樣,或按單位包裝件數N的、IWN值取樣。無論采取何
種方法取樣,每批貨物的取樣數量不得少於5件。
2.2.2 對於需要檢驗沙門氏菌的食品,取樣數量應適當增加,最低不少於8件。
2.2.3 如出口貿易合同規定在一批貨物的若幹個子樣中,任何一個子樣均不得發現致病菌或含菌量不
得超過某一限量,而檢驗方法又有足夠的靈敏度時,可將各子樣合並為一個樣品進行檢驗,並根據並樣
後的檢驗結果判定整批產品合格與否。
2.2.4 實驗室檢驗樣品一般為25 g,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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