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條例(doc 9頁)
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條例(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的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是指在《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運輸管理工作。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第三類病原微生物運輸包裝分類為A類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按照本規定進行運輸管理。
第四條 運輸第三條規定的菌(毒)種或樣本(以下統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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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是指在《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運輸管理工作。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第三類病原微生物運輸包裝分類為A類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按照本規定進行運輸管理。
第四條 運輸第三條規定的菌(毒)種或樣本(以下統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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