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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與監造單位之角色(ppt 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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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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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 監造單位, 角色
工程設計與監造單位之角色(ppt 68頁)內容簡介

目 錄
1、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
2、工程契約變更緣起
3、工程契約變更程序
4、法定終止契約權
5、業主終止契約
6、承包商終止契約
7、不可抗力事件
8、結語

1.1前言
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可由一家技術服務廠商,按工作階段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監造服務工作;亦可由不同技術服務廠商,分別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監造服務工作。
前述所稱技術服務廠商,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1.2承攬或委任契約
技術顧問服務契約,即民法債篇之「承攬」或「委任」契約。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1.2承攬或委任契約(續)
技術顧問服務究竟屬於承攬或委任契約,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技術顧問服務屬於混合型契約,端視契約工作性質是屬於『完成一定之工作』或『為他方處理事務』判斷之。
一般言之,視個案工程特性,工程設計屬於委任或承攬契約,施工監造屬於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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