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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生產管理法實施條例(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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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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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管理, 管理法, 實施條例
關於藥品生產管理法實施條例(doc 11頁)內容簡介

關於藥品生產管理法實施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三章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五章 藥品管理
第六章 藥品包裝的管理
第七章 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八章 藥品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關於藥品生產管理法實施條例內容提要: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是指藥品生產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檢驗報告書、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處方藥,是指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方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
  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
  藥品認證,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相應質量管理規範進行檢查、評價並決定是否發給相應認證證書的過程。
  藥品經營方式,是指藥品批發和藥品零售。
  藥品經營範圍,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經營藥品的品種類別。
  藥品批發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藥品經營企業。
  藥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經營企業。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中“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是指國內或者國外藥品生產企業第一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包括不同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品種。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中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向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提供的目的在於影響其藥品采購或者藥品處方行為的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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