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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條款概述(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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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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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 工程一切險, 合同條款
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條款概述(doc 9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條款概述內容摘要:
一、責任範圍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築工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1.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2.雷電、火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然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後,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征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汙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鏽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後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帳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限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築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築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築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麵同意。
四、保險金額
建築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1.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2.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麵提供詳細經過。
3.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4.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5.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麵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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