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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查驗收交屋管理辦法(doc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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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製度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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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 驗收, 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查驗收交屋管理辦法(doc 4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查驗收交屋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確實履行“按圖施工”、“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準及確保公司信譽,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公司有關工程的查驗、驗收、交屋事項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工程查驗
第三條 各種工程的查驗分為配筋查驗、重點查驗及抽查等三類。
(一)配筋查驗
第四條 各種工程的配筋查驗工地人員應於灌注混凝土前兩天填表向建築主管機關報備,並接受監造建築師的查驗(或由設計科派員查驗)。其工程用途若屬供公眾使用者並應按建築主管機關派員查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依建築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第五條 自領取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三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申請該主管建築機關(工務局或建設局)備查,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第六條 呈報查驗時,應注意該執照是否已逾開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應按依規定辦妥展期後再行呈報。(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第七條 工程進行至下列必須查驗部分時,應先由工地主任填寫勘驗申報單,經主任技師簽章證明確實依照核準圖紙施工後送設計科,由設計科通知監造人前往查驗。(該申報單由設計科核辦)經查驗無訛方得繼續施工,若查驗結果不合格時應依指示修正,再報請複驗,未經核準擅自繼續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規則及人事管理加強辦法的規定處分外,若因查驗不合格必須拆除重建或予補建,而致使公司蒙受損失時工地人員應負賠償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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