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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務稅收政策適用研究及政策建議(doc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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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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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融資租賃業務, 稅收政策, 研究, 政策建議
融資租賃業務稅收政策適用研究及政策建議(doc 17頁)內容簡介
融資租賃業務稅收政策適用研究及政策建議內容提要:
(一)營業稅的適用
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的適用與融資租賃業務中不同的交易行為的應稅行為的性質界定有關。而在我國,正是由於市場需求和合同法和會計準則的不同界定,市場才出現了不同的租賃業務形態。
由於不同的法律法規有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調整的對象和規範的範圍也不相同,我國人大頒布的合同法和財政部頒布的租賃會計準則分別從交易主體在交易的法律形式中承擔的權責利和交易的客體,即租賃物在交易後的經濟實質的歸屬對租賃交易的不同類型,分別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合同法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定義如下: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件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合同法中對租賃交易做出專章規定的目的是,界定不同租賃交易法律形式,明確合同訂立、合同生效、合同內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和轉讓、合同終止和解除等法律規範。
合同法中相關租賃專章調整的是,租賃當事人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義務。遵循的是公平自願和權責利一致的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對租賃業務的定義和分類如下: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企業在對租賃進行分類時,應當全麵考慮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種因素。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時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該項標準不適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時日租賃資產原賬麵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時日租賃資產原賬麵價值。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該項標準不適用。
本準則所稱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時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當包括在內。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它因素(如銷售百分比、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履約成本是指,在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成本,如技術谘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本準則所稱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餘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修整,隻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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