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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通則(pdf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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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安全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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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食品中微生物, 微生物學, 檢驗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通則(pdf 11頁)內容簡介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通則內容提要:
1 主腸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 標 準 規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的取樣、檢驗和結果報告的一般要求。
本 標 準 適用於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一般規則。
2 取樣
2.1 一般要求
2.1.1 取樣必須遵循無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汙染。每取完一份樣品,應更換新的取樣用具或將用過的取樣用具迅速消毒後,再取另一份樣品,以免交叉汙染。
2.1.2 從取樣至開始檢驗的全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數量和生長能力發生變化。
2.1.3 確定檢驗批,應注意產品的均質性和來源。如廠產r包括若幹不同的質量檔次或來源,應將質量檔次或來源相同的那些產品劃分在一起,組成若幹分批,然!I由這些分批按分層隨機取樣法取樣。
2.1.4 取樣必須是隨機取樣,可利用隨機取樣表〔見附錄A(補充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
2.2 取樣數量
2.2.1 出口貿易合同對食品取樣數量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取樣;出口貿易合同沒有規定具體取樣數量的,可參照同一產品的品質檢驗取樣數量取樣,或按單位包裝件數N的、IWN值取樣。無論采取何種方法取樣,每批貨物的取樣數量不得少於5件。
2.2.2 對於需要檢驗沙門氏菌的食品,取樣數量應適當增加,最低不少於8件。
2.2.3 如出口貿易合同規定在一批貨物的若幹個子樣中,任何一個子樣均不得發現致病菌或含菌量不得超過某一限量,而檢驗方法又有足夠的靈敏度時,可將各子樣合並為一個樣品進行檢驗,並根據並樣後的檢驗結果判定整批產品合格與否。
2.2.4 實驗室檢驗樣品一般為25 g,如合同有特殊規定,按合同規定辦理。
2.3 取樣方法
2.3.1 直接食用的小包裝食品;盡可能取原包裝,直到檢驗前不要開封,以防汙染。
2.3.2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液體食品
2.3.2.1 取樣前搖動或用滅菌棒攪拌液體,盡量使其達到均質。
2.3-2.2 取樣時應先將取樣用具浸人液體內略加漂洗,然後再取所需量的樣品。裝入滅菌盛樣容器的量,不應超過其容量的四分之三,以便於檢驗前將樣品搖勻
2.3-2.3 取完樣品後,應用消毒的溫度計播入液體內測量食品的溫度,並作記錄。盡可能不用水銀溫度計測量,以防溫度計破碎後水銀汙染食品。
2.3-2.4 如為非冷藏易腐食品,應迅速將所取樣品冷卻至。-40C o
2.3.3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固體和半固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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