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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家用灶具和食品加工裝置(pdf 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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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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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電子, 灶具, 食品加工, 工裝, 裝置
電子家用灶具和食品加工裝置(pdf 42頁)內容簡介
電子家用灶具和食品加工裝置內容提要:
A. 此標準包括目錄範圍內覆蓋UL 公司產品後續服務的基本要求, 這些要求是基於成熟的工程原理, 研究,測試記錄現場試驗及生產安裝問題的認識, 從廠家, 用戶, 檢驗機構其它專業經驗谘詢時所獲取的信息,如有必要他們可以進一步實驗調查後改正.
B. 此標準的觀察要求是持續保證生產廠家產品的條件之一.
C. 按這些要求在檢查或測試產品時, 隻要產品符合此標準, 即使發現預料的其它安全損害, 也可視為符合標
準.
D. 產品采用的材料或者其結構形式與此標準中的要求有些區別, 那幺可以按照設計要求測試, 如果大部份材料相同, 那幺就可以按照標準進行判斷.
E. UL 在按照目標進行功能演示時, 不能下放廠家或其它任何部門的責任, 標準在製定時, UL 的意見和調查研究結果, 已經代表了專業評判標準, UL 對任何使用或依賴下標準不負任何責任, UL 不會發生任何責任義務損害, 包括由於使用, 解釋或依賴此標準產生的重大損壞.
F. 按照UL要求進行測試時有一些不可避免的損害, 因此在進行測試時采取足夠的安全措 施和足夠的防護工具是必要的.
1. 範圍
1.1. 這些要求覆蓋了在普通情況下使用的250V 或以下的家用廚具電器(除了1.2 裏有說明外),包括臨時或永久地在戶外使用的家用廚具電器應符合國際電器條例規定.
1.2. 這些要求不包括家用電器係列, 電極型, 長柄鍋及電炸鍋, 乳酪機鍋, 麵拖油炸機, 爆穀機, 咖啡壺, 電飯鍋, 微波爐, 以及按個人要求製作的電器不包括在此標準內.
1.3. 以下內容中, 確定是否符合此範圍內的一種裝置的要求(如多士爐和類似的)應通過具體參考此型號要求, 在沒有具體參考資料時, 如果采用"符合"條款, 那幺條款應為公認符合標準所有型號的要求.
1.4. 產品包括外形特點, 零件, 係統更新及與此標準要求有區別的產品, 而涉及到火險, 電擊, 傷人應該使用適當的附加零件進行測試, 其安全水平的最後結果應保留在標預期的範圍內, 產品外型, 特性, 零件,材料, 係統與具體要求相衝突, 不能視為符合此標準, 如果考慮提出修改要求, 應采用一致的方法, 開發, 修正, 執行此標準.
2. 組合件.
2.1. 除2.2 說明外, 此標準中產品組合件應符合組合件的要求, 如產品一般使用標準組合件清單索引A所示.
2.2. 組合件不需要與具體相符是:
a. 此標準包括的產品應用中不必涉及到外形或特性.
b.由此標準要求代替.
2.3. 組合件應在認可的設計環境下使用.
2.4. 結構中的些特殊組合件不全麵或限製其性能發揮, 這些組合件隻能在限定環境下使用, 例如不超過一
定限定溫度下使用且隻有在認可的選定環境下限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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